国务院出新政基本药物归省统一采购

    添加日期:2010年12月23日 阅读:877

        继放开外资独资医院限制以应对“看病难”“看病贵”的举措之后,国务院又出重要政策应对“看病难”“看病贵”。
        据中国政府网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将基本药物的采购权统一回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将基本药物市场“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做法,扼制住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二次议价”、“幕后交易”、“层层加价”、“药一降价就消失”等等不良现象,在保证基本药品质量过关的情况下,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15项主要措施,包括明确以省为单位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非营利”网上采购系统平台、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等。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这一指导意见是治好“药价虚高”顽疾的重要政策,目的是确保采购到的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指导意见直指药价虚高因素
        国家统一市场 避免“廉价药断供”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实施一年多,现在又出台《指导意见》,是因为出现一些新情况。廉价药“消失”是其中之一。指导意见明确对基本药物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国家统一市场统一调配”来解决“药价一降就消失”的问题。合同制下,基本药物一旦出现供应不及时等问题,供货企业将承担巨大违约责任。
        探索国家统一定价 避免“随意加价”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省级才有权采购 避免“二次议价”
        以前,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指导意见指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这一措施直接针对目前某些地方存在的药品“二次议价”,以及优先采购本地药企高价产品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过程网上全公开 避免“黑幕交易”
        新政策规定,“省级采购平台”是一个网上采购平台,提高交易透明度,基本药物采购价格、数量和中标企业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压缩流通环节 避免“层层加价”
        新政策要求详细调查和掌握基本药物近3年社会零售价格及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对价格虚高的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通过“双信封”等方式(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大大降低药企流动资金成本,有利于降低药价。
        药企黑名单制度 避免“次药充好”
        采购环节中,淘汰质量和信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监管环节中,供货企业要提供样品备案,确保质量。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出现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等行为的企业,坚决清除出市场。

            责任编辑:陈江涛    WWW.1168.TV    2010-12-23 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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