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20年1月13日 阅读:122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于9日发布15件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是: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河南吕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上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江苏海安朱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系列案;四川张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广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江苏镇江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湖南娄底非法制售假冒坚果案;重庆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案;陕西任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江西娄某某非法经营未经注册隐形眼镜案;湖南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中央依法治国办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15件案例均为2018年以来查办的案件,其中2018年3件,2019年12件,更好凸显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执法司法机关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显著成效。
该负责人指出,15件案例中8件为食品监管领域案例,7件为药品监管领域案例,其中既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假冒坚果、含铝泡打粉包子等案件,也有总涉案金额数亿元的重大案件;既有利用传销手段销售假药坑害老年人等传统类型案件,也有利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新型案件;既有生产、销售假酒、假药等典型案件,能够对不法分子起到强烈震慑警示作用,也有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用公益诉讼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能够为今后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